1. 期貨是什麼?
    由期貨的英文Futures可知,期貨就是"未來的商品"之意。所以買賣期貨,就是買賣未來東西的一個契約。 的概念起源於早期的農產品交易市場,為了規避價格的大幅波動,買賣雙方便事先簽訂契約,約定好數量、價格與日期以便進行貨物的交易。直到1848年美國成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期貨的交易方式便成型了。期貨並非貨物,只是一張允諾買進或賣出貨物的契約,此外為了創造流通市場,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期貨契約必須符合幾項條件:
    一、契約標準化,針對契約的訂定統一標準,方能夠集中競價。
    二、採取每日結算制度並由結算所統一負責,以降低違約風險。
    、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合約價格,期能使參與者根據最新資訊作出判斷。

    中,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將標的規格與等級、合約價值、價格計算方式、與結算時間統一,使合約之間除價格之外完全相同,以利合約集中競價交易,增加流動性。以臺股指數期貨為例,交割月份固定為四個季月(3、6、9、12)加上兩個最近月份,標的物為臺灣加權股價指數,合約價值為200*指數,最小跳動點為一點,也就是200元,交割一律採現金結算。每日結算則是指每日收盤後,由交易所選定收盤價做為當日結算損益的依據,有虧損者當日就從保證金帳扣除虧損金額並轉移至獲利者帳戶。虧損超過一定範圍(低於維持保證金門檻)必須當日繳存金融彌補虧損,否則便會被強制平倉出場。

    由於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因此,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若依期貨的標的來看,則期貨可分為商品期貨及金融期貨,期貨肇始於商品期貨,但目前金融期貨的交易比重已至 78% 躍為主流。而金融期貨中利率期貨佔6成多,股價指數期貨則佔24%左右,匯率期貨則佔不到一成。

  2. 期貨市場說明
    交易演變至今益為興盛,商品契約也越來越多樣,期貨契約大致可分為商品期貨及金融期貨兩大類,市場上常見的期貨契約大致如下:
    A、商品期貨。此類契約以傳統之大宗物質為主,是期貨市場最早發展的契約商品。
    1. 農業期貨:如穀物、黃豆、棉花、生豬等。主要交易市場是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東京榖物交易所 (TGE) 等。
    2. 金屬期貨:如貴金屬的黃金、白銀,工業金屬的銅、鋁等。主要交易市場是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英國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等。
    3. 能源期貨:此類契約以石油為主,另外還有燃油、汽油等石油產品,主要交易市場是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英國國際石油交易所(IPE)等。
    4. 軟性期貨:有咖啡、可可兩種期貨契約,為特種栽種商品,主要交易市場是咖啡、糖、可可交易所 (CSCE)、英國倫敦商品交易所(LCE) 。
    B、金融期貨。自1970年代布列頓森林會議崩潰,國際間的匯率與利率的巨幅波動,促使外匯期貨契約的誕生,自此金融期貨發展迅速,至今已成為期貨交易最大的契約。主要金融期貨契約如下:
    1. 外匯期貨契約:外匯期貨契約類似銀行之遠匯市場,唯外匯期貨有標準的契約,並且是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較活絡的外匯期貨契約有英鎊、加幣、歐元、日幣、德國馬克、瑞士法郎等。
    2. 短期利率期貨契約:最常見的是歐洲美元及美國國庫券。
    3. 長期利率期貨契約:長期利率期貨以美國中期公債(T-Note)、長期公債(T-Bond)為標準。
    4. 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不需要實際交割指數所包含的股票,到期日以現金交割,金額根據現貨市場股價指數之值而定。熱門商品有S&P 500,日經225及摩根台指等。

    目前全球主要的金融商品交易所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MEX)、英國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IFFE)等。

  3. 期貨與股票的差異
      期貨契約 股 票
    市場功能 投機、避險與價格發現的功能 企業籌資管道
    財務槓桿 較高 較低
    風險程度 高風險 屬中度風險
    持有期限 有到期日限制 無到期日限制
    當沖限制 當日沖銷次數無限 僅融資融券戶可當沖,
    而且有一定的沖銷額度限制
    交割方式 可以選擇現金交割、實物交割
    或是在到期日前平倉而不交割
    在成交後必須以實物交割
    利息收支 買賣雙方沒有利息支出 融資買進需支付利息,融券賣出可以收取利息
    放空限制
    依主管機關公告


  4. 期貨市場的功能
    今日的期貨市場已經十分成熟,比過去更為活絡,也更具經濟效益,是最有效率、流動性最高的投資機制。期貨交易市場的存在提供如下的重要功能:
    1. 作為一種避險的機制。將價格風險從風險厭惡者身上轉移給風險偏好者,風險轉移是期貨契約產生的原因之一,這項功能將現貨供給者或需求者的風險降低在可控制的範圍內。
    2. 作為價格揭露的場所。在遠期交易上,因為各遠期合約均由買賣雙方私下訂定,商品價格無發公開比較,更形成參差不齊的狀況;而在期貨交易所公開交易,同一月份之期約只有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是目前市場投資人對該項商品未來價格之看法,這個集中市場所產生的價格變有極強的宣示作用,特別是對現貨更具指標性功能。
    3. 資訊的蒐集與傳播。影響價格的資訊充分揭露與公開,使得交易人得以在近乎平等的條件下相互競爭。
    4. 投機的功能。高槓桿操作吸引了大批投機者進入期貨市場,大量的投機者參予,一方面他們承擔了避險者的風險,同時也活絡了市場的流動性,使市場能正常發揮它的機制。

  5. 期貨交易制度
    期貨交易電腦系統從每天八點四十五整開盤起至十三點四十分止,每十秒撮合價格一次,之後暫停競價撮合,於十三點分四十五分時,再進行當天最後一次集合競價,該價格便為當天的收盤價。
    成交之撮合原則,以價格優先,其次為時間優先,詳述於下:
    1. 市價申報優先於限價申報。
    2. 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3. 不論是市價申報或同價位之限價申報,開市前係依電腦隨機排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則依輸入時間之先後決定優先順序。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以滿足最大成交量之價位為成交價。若同時有二個以上價位滿足時,開盤時採最接近前一日結算價格之價位為成交價,開盤後採最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為成交價。
    2. 高於成交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成交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3. 與成交價相同之買單或賣單,至少有一方須全部成交。
    4. 申報交易之數量不能一次全部成交者,得為部分成交,其餘數量仍依原申報價格繼續進行競價成交。

  6. 保證金交易制度
    期貨投資時,買賣雙方必須依照契約總值繳交一定成數的金額,稱之為期貨保證金。期貨保證金的目的是作為未來履約的保證金或當作清償虧損的本金,同時也使得操作者可以小量的資金控制大量商品部位,也使期貨經過槓桿原理,成為「以小博大」的高風險投資工具。保證金分原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兩種:
      (一)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
      是投資者進入市場交易時所必須有的保證金,其額度視商品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原始保證金(一般約為契約總值的5%至15%),保證金同時也隨契約價格的變動而會有所調整。
      (二)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
      維持保證金通常為原始保證金的70%至80%,若客戶保證金帳戶中,每日計算浮動損益後之餘額低於原始保證金時,期貨經紀商便會通知客戶補繳保證金(Margin Call)至原始保證金之水準,客戶有義務於規定時間內補足差額,否則經紀商便有權利代客戶就該期貨部位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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