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任職於屏東某高中的黃姓男教師因經常邀約女學生出遊,被學生私下形容為「色狗」,消息在校內傳開後,4名教師耳聞後,隨即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通報校方進行性平調查,結果黃師自認受辱,向4名教師提告公然侮辱及誹謗,全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駁回黃師自訴,全案可抗告。
判決書指出,2021年起,屏東一所高中校內到處傳言,該校一名黃姓教師會單獨邀約穿著打扮比較緊實的女學生爬山、或是去娛樂主題館遊玩,因此學生私下都稱黃師是「色狗」。
這個傳言後來後來傳進校內4名老師耳中,在確認曾被邀約的女同學LINE對話後,發現黃師確實邀約女學生去溯溪、休閒運動娛樂主題館等,眾人決定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進行通報,黃師認為4名同事的通報行為對他是一種污辱,因此對4人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性平會在校長室、校史室內等封閉進行,且僅有調查小組、訪談對象參加會議,不會隨時間增減人員,因此不符合「公然」或「散布於眾之意圖」等要件;此外,4名教師的校安事件告知單上都註明「密件」,難認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法官表示,被告的4名教師直接或間接聽到學生轉述黃師邀約女學生一事,經查黃師的確有私下邀約女學生出遊的事實,且還有學生的對話紀錄佐證,可見4名教師並非憑空虛捏而通報,也無損人名譽的想法及意圖。
黃師則表示,同事聲稱有學生說他是「色狗」,他請求傳喚2名學生,若2人有說的話,將對這2名學生提告。
法官對此認為,黃師無證據、也不知道2名學生是否有對4名老師說出「色狗」兩字,卻想藉法院出手來蒐集證據來定罪,這行為難以允許,且一般人以當面或在網路上以言語嘲諷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一時不快或難堪,但實際上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也無法排除是使用語言的習慣或修養問題,尚屬人民法律感情可容忍的界線內。
法官表示,根據黃師提供的事證及調查證據等,難認4名教師有明顯成立公然侮辱、誹謗或加重誹謗等犯罪,因此依法駁回自訴,全案可提抗告。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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