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28
2.公司名稱: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收受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存證信函請本公
司依法對前董事林○榮等人訴請賠償相關法律責任。
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13年8月24日對林○榮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並將對共同涉案
相關人員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此為本公司於113年6月28日公告收受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發回續查案件之
起訴書之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