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 113/10/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長/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錦銓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113/10/29~115/05/30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表決結果:本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新任獨立董事無競業情形,故僅解除戴董事長錦銓之競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