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財政部今(3)日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的認定原則,放寬有屋族若遇5種情況而須另外租屋,仍可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每年每戶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自今(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在新台幣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不過,財政部指出,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財政部核釋5種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的政策意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的房屋符合這5種情況,視為「非自有房屋」認定原則者,可在申報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財政部也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者,不適用,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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