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357,55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2/17~114/02/1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8.00~1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五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一、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四、轉讓期間
買回之庫藏股份轉讓期間依法之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
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五、受讓人資格
(一)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
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始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符
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認定標準者。
(二)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
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身分為經
理人或非經理人分別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之。
(三)受讓人於認股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之。
(四)受讓人如有以下情形,即喪失執行本辦法所規定認購權利: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2.留職停薪期間喪失認購權利,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3.退休
4.資遣
六、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七、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庫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以下
捨去不計)。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
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註))
註:普通股股份總數,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
八、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九、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賣出之規定: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二)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
份者,亦同。
十、其他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二)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3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6.3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證券承銷商之意見,台康生技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
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
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