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1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92,709,63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2/18~114/02/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0~163.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905,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3/08/30 ~ 113/10/21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90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91.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905,000股。
未執行完畢理由:該次庫藏股買回執行率已達90%,惟考量市場之流動性,故原預定數量未能執行完
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董事會通過於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02月17日,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0元至163元間,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
限時,將繼續買回本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
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最
長不得逾5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
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之
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股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
需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
。
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
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
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
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依
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
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
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
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
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
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
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
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
工,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惟日後法令有所變動新增者,
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3年12月17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5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3.0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共信醫藥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共信醫藥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共信公司或該公司為提升員工
向心力,擬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業經董事會於 民國113年12月17日決議計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至114年2月17日
間買回公司股份2000仟股,並訂定其股份買回區間價格為新台幣100元至163元。
上開共信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之依據,業經本承銷商予以評估竣事,茲說明如下:
壹、價格合理性:
一、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上限:
(一)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 106.00元
(二)董事會決議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109.20元
(三)上述(一)與(二)取較高者109.20元
(四) 109.20元 150% = 163.80元(小數點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二、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
(一)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108.00元
(二) 108.00元 70% = 75.60元
三、共信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100元至163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
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共信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