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04
2.公司名稱: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臺證上一字第1121800786號函辦理
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13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
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
承諾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承諾將於上市掛牌前,取具會計師出具上市掛牌前每股淨值達5元以上
之意見書,始辦理掛牌程序。
二、本公司於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三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
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於 貴公司認有延長委任期間
之必要時,願配合延長之。上市掛牌期間發生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終止委任關係
時,須在終止委任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委任其他證券承銷商繼任。如依有價證券
上市審查準則第四十條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者,得予終止委任契約。
三、本公司於上市後次一年度起之三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書面年報時,一併於
貴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及以書面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專案
審查報告。
6.因應措施:
一、已依承諾事項取具每股淨值達5元以上之意見書
二、已依承諾事項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簽立證券法規遵循輔導契約。
三、已依承諾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簽立內控專案審查報告契約並公告前一年度
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