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丞軒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5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
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
發本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
原名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
(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明知廣豐公司對於台灣摩菲爾公
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竟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
,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
並交付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使廣豐公司無端承受票據上債務
,其中交付予李丞軒之本票金額為新台幣NT$3,963,746元,廣豐公司已於日前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前於111/8/2接獲第一審法院判決書,確認前述新台幣
NT$3,963,746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嗣經李丞軒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仍判決廣
豐公司勝訴在案。李丞軒不服判決又提起上訴,仍獲最高法院裁定廣豐公司勝訴在案。
6.處理過程: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廣豐公司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均不致於因本案而
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