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秋雨:代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接獲最高法院裁定書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1-07 14:31:5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丞軒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5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
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
發本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
原名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
(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明知廣豐公司對於台灣摩菲爾公
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竟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
,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
並交付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使廣豐公司無端承受票據上債務
,其中交付予李丞軒之本票金額為新台幣NT$3,963,746元,廣豐公司已於日前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前於111/8/2接獲第一審法院判決書,確認前述新台幣
NT$3,963,746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嗣經李丞軒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仍判決廣
豐公司勝訴在案。李丞軒不服判決又提起上訴,仍獲最高法院裁定廣豐公司勝訴在案。
6.處理過程: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廣豐公司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均不致於因本案而
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加密貨幣
比特幣BTC 75823.98 6,465.48 9.32%
以太幣ETH 2843.90 421.36 17.39%
瑞波幣XRP 0.550904 0.04 7.17%
比特幣現金BCH 383.86 40.49 11.79%
萊特幣LTC 71.47 6.03 9.21%
卡達幣ADA 0.387868 0.05 16.15%
波場幣TRX 0.160166 0.00 0.05%
恆星幣XLM 0.100097 0.01 7.09%
投資訊息
相關網站
股市服務區
行動版 電腦版
系統合作: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提供: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買中心, 台灣期貨交易所
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本網站股票、期貨等金融報價資訊之會員,務請詳細閱讀「資訊用戶權益暨使用同意聲明書」並建議會員使用本網站資訊, 在金融和投資等方面,能具有足夠知識及經驗以判斷投資的價值與風險,同時會員也同意本網站所提供之金融資訊, 係供參考,不能做為投資交易之依據;若引以進行交易時,仍應透過一般合法交易管道,並自行判斷市場價格與風險。
請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等交易資訊管理相關規定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因網路傳輸問題造成之資料更新延誤,精誠資訊不負交易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