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12/18
2.公司名稱: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高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高峰藥品公司及高峰生技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高峰藥品公司及高峰生技公司分別為本公司轉投資持股
達51%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依據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第2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對各債權人通知及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第2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辦理。
(2)高峰藥品公司及高峰生技公司業經民國(以下同)113年11月15日董事會及
113年12月18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合併案,合併基準日暫訂為114年1月1日
,以高峰藥品公司為存續公司,高峰生技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
司之中文名稱為「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合併基準日起,高峰
生技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均由高峰藥品公司概括承受。
(3)高峰藥品公司及高峰生技公司債權人對本合併案如有所異議,請自113年12
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之內,以書面檢附債權證明文件親交或郵寄(以
郵戳日為憑)向公司提出,逾期即視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