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東區裁判法院在裁定賴嘉怡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罪成後,昨天(30日)判她入獄兩周,並飭令賴嘉怡向其無牌活動的受害人支付9.8萬元作為賠償。賴嘉怡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已獲准保釋以候上訴。
證監會指,這是法院首次在證監會提出的檢控中,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下的無牌活動罪行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兼發出賠償令。賴嘉怡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案情指,在2018年4月至5月10日期間,當時為一名大學生的賴嘉怡,涉向受害人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並誘使受害人向她的銀行帳戶存入資金,以便她代受害人進行證券投資。最後,受害人只從賴收到2,000元的據稱盈利,但卻無法取回投資資金。(vc/k)~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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