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2/11
2.公司名稱: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與印度上市公司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
子公司VarrocCorp Holding BV以各半股權合資經營Varroc TYC Corporation,
並簽訂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透過合資公司之大陸子公司
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及重慶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於大陸經營車燈OEM業務。
雙方因合資公司經營爭議,互相指述他方違反股東協議及過渡管理協議等約定,
VarrocCorp Holding BV提出仲裁聲請後,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隨即提出反請求,雙方母公司即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本公司經追加成為
本仲裁案件之當事人,雙方互相請求仲裁庭決定其得依股東協議,請求收買他方所
持有合資公司股份。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12月11日接獲ICC作出部分終局仲裁判斷,
認定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違反股東協議
與合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依股東協議有權收買
VarrocCorp Holding BV所持有之合資公司股權;並命VarrocCorp Holding BV與
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尚持有合資公司股權時,不得對合資公司員工進行挖角
,並駁回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收買合資公司股權
之請求。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與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為勝訴方,
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負面影響。
6.因應措施:
合資股東間爭議經本件仲裁判斷獲得解決。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