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3款
內容:依IET二KY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4年03月21日至114年04月21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西元2024年2月21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西元
2026年10月1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
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
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
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
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
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買中心公告,並
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全部債券。
二、依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
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4年3月21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4年3月21日至114年4月21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4年4月21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4年4月22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4年4月28日以匯款或
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本公司訂定114年4月21日為本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並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公告前述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債券收回期間自114年3月21日起至
114年4月21日止。因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以帳簿
劃撥方式至參加人(證券商)處辦理本轉換公司債之收回手續者,最後申請收回日為114年4月18日。
債券持有人得於前述期間內至參加人(證券商)處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
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本公司將按債
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14年4月28日以
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100003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6636-5566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4年4月23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