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來台就讀某國立大學的馬來西亞籍女生,與一名現役軍人相約打遊戲,雙方在旅館內發生3次性行為,其中2次還是無套中出,女生指被「誘騙」性交,控告對方妨害性自主,士林地院審理發現,女生未受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侵害,過程中還配合男方變換體位,事後2人如同情侶般共進早、午餐,認罪嫌不足,判男生無罪。可上訴。
大馬女生指控,她與男生是透過網路遊戲「王者榮耀」認識,去年7月8日2人相約見面打遊戲,到了台北市某旅館後,因時間過晚無交通工具回家,她才同意與男生留宿。
女生說,沒想到雙方睡在一張床上,男生一直向她靠近,先是用手抱著她的肩膀,她有閃躲,接著就肆無忌憚地往她靠近,手也不老實,先摸她的胸部,接著脫下她的裙子、內褲,用手摸她的下體,還說她很濕,問她「爽嗎?舒服嗎?」,本來男生要直接無套性交,她問對方「這樣懷孕怎麼辦?」弄醒,對方才戴上保險套。女生指控,過程中男生叫她換成「女上男下」的體位,後來又改成狗爬式。
女生稱,第一次之後,因她睡不著,把男生弄醒,對方就沒有戴保險套直接撲上,還問她能不能射在裡面?女生表示,當時她說「你都已經放在裡面了,還這樣問我?」;由於她一直睡不著,對方再被她弄醒後,又性交第3次。過程中她「腦袋一片空白」。
男生坦承與女生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強制性交,辯稱都經過女生同意,之後還有一起離開旅館並前往用餐。被告的辯護律師也表示,女生在性行為過程中均未表示拒絕,且於3次性行為過程中都有變換姿勢的情形,若女生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當無配合被告變換姿勢之可能。
而且女生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隔日離開旅館仍與被告繼續一同前往打遊戲、吃飯,且過程中互動自然,亦不乏有牽手等親密舉動,此與一般遭遇強制性交被害人多迴避加害人之情況不同。
合議庭勘驗2人離開旅館後的監視畫面,發現女生於與被告前往拉麵店用餐的路上,2人互動自然,不時有對話,女生臉部表情愉悅,2人時而牽手,被告於過馬路、經過工地時,不時有呵護告訴人之舉動,女也沒有閃躲被告肢體碰觸之舉動。
且女生於法院院審理中並不否認其與被告走在路上神情愉悅,並證稱「我忘記當時講了什麼話題,因為被告蠻會講話的,講故事能力也蠻強的,他有跟我講之前帶小朋友的經歷,我想當時他應該是在講這個,他很幽默;截圖畫面中我的神色並無恐懼、害怕、難過,可能是與被告聊天過程中聊的剛好是開心的事」。
合議庭認為,女生是馬來西亞來台就讀國立大學的畢業生,具有相當之智識水準,對於事理判斷亦有正常人之能力,很難想像女生在於4、5個小時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是處於心裡充滿害怕、害怕到不敢反抗之情境,在剛遭被告剝奪其性自主決定權之重大侵害下,僅因被告富幽默感或能言善道,即能卸除心中之害怕立即轉換為情侶之戀愛模式,此與一般強制性交案件之加害者與被害者間會有閃避、怒責或謾罵之互動迥然有異,益見被告與女生發生性行為時並未違反女生的意願。
至於男生施用「詐術」,因詐術並非法條所列舉之強制方法,是否屬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未可一概而論。應以有無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斷。就算男生是以親密身體接觸誘導、以甜言蜜語、與女生交往等方式誘騙女生與之發生性行為,女生既然對性交行為內容本身,基於完整認知而決定、同意為性交行為,自應認此性交行為「於行為當時並未妨害告訴人之意願」,不該當本罪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要件。因此依罪證不足判決男生無罪。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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