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在野黨才做得到自立晚報 (2024-12-27 18:44:18)

【記者蕭文彥/陳金寶 台北綜合報導】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此外,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為鼓勵勇敢揭弊,三讀條文規範,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獎金發給的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7日初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但關於適用範圍等條文未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27日開會,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處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逐條討論時,在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則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的權益。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提及,為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有效發現、防制、追究重大貪瀆不法行為,保障揭弊者權益。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則於廣泛討論時說,民進黨主張公部門先行。表決後,最終通過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至於其他條文,經表決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內容相同的再修正動議,或是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而法務部為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7人,法務部長為主任委員。此外,關於「揭弊者」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是指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有事實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三讀條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或是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8款犯罪或違法行為。

至於何謂受理揭弊機關,三讀條文規定,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此外,為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為而招致報復並導致權益受損,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等,或是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

若對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三讀條文規範,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2024/12/27

民眾黨兌現承諾 《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針對《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立法委員黃國昌27日指出,台灣民眾黨持續兌現承諾,《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黃國昌說,自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後,超過2700多個日子的等待,終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27日三讀通過,台灣民眾黨履行了對選民的承諾。

黃國昌指出,事實上,無論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或是歷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均要求制訂公私部門一併納入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但民進黨政府除了不斷以「研議」為由擺爛,更在立法政策上出現重大轉彎,打算全面排除私部門,令人難以接受。

即便如此,為了避免中小企業遭受衝擊過大,27日台灣民眾黨團也負責任地提出修正,將弊案範圍限於公務員、政府機關(構)、公股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與私部門「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事業之人員」所涉之弊案。

黃國昌強調,雖然很遺憾地,黨團的提案未獲多數委員的支持,最後我們支持另一在野黨的版本,將弊案範圍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而非民進黨團的最限縮版本,讓吹哨者保護法制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未來我們會持續努力。保護好每一位公益揭弊者,是台灣民眾黨的承諾,更是我們的責任。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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