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說明
為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103年1月6日起投資人得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
開放現股當日沖銷初期,以普通交易時段(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先買進後賣出及普通交易時段買進、盤後定價交易賣出為限。即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並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股票,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股票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制度介紹
一、先買後賣當日沖銷定義: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係指投資人與證券經紀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投資人適格條件:
考量現股當沖具一定風險性,故以開放具一定交易經驗之投資人從事當沖交易為主,欲從事先買後賣現股當沖之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且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十筆(含)以上,但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及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投資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約定委託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並應簽訂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另證券經紀商應將得當日沖銷交易之適格投資人名單,輸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如有異動,應即予調整。
投資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後之交易及成交分配後更正帳號之交易均不得沖銷。
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
初期僅開放台灣50、中型100及富櫃50指數成分股共200檔個股。
交易時間
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及普通交易收盤前買進、盤後定價交易賣出者為限。即投資人可於普通交易時段先買進後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股票進行當日沖銷交易,或投資人可於普通交易時段買進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賣出,進行當日沖銷交易。
零股、鉅額買賣、不適用當日沖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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