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13
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0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9621號函申報生效,並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9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57098號函核備在案。
經本公司113年03月22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現金增資實際發行狀況,
本公司董事長於113年8月15日決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3日金管證發字
第1130357098號函核備及董事長決議,延長繳款期間
(由原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延長為自
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
(113年09月26日)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
如下:
一、適用對象:
除權基準日(113年09月16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
公司員工及繳納股款之認股人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
止日(113年09月26日)前繳納股款者。
二、申請期間(已繳款因上述變更無認購意願者應提出
申請,維持認購意願者免提出申請逕依本方案四、
(二)辦理):
自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3年12月18日止。
三、申請方式:
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
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
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期為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
段83號5樓,TEL:(02)6636-5566)提出申請,逾
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
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
【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台灣銀行
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
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及認
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
式如下:
認購股數×【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註1)/365】。
(註1)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實際退款當日
之定存利率計算之;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
全權處理。
(三)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
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
數認購。
(四)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
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
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願負賠償責任承諾書
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折價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3年0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479621號函核准申報生效,並經民國113年09月13
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7098號函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
期間三個月(至113年12月18日),上述延長特定人繳款
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
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損害並以
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
願負賠償之責任。
立書人:闕壯練
中華民國113年08月30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變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9月13日金管證
發字第1130357098號函核備並公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