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弊案】朱亞虎認行賄罪、李文宗不認罪 北院公布收押禁見理由 (2024-09-29 11:19:18)


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京華城案,有重大突破。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訊後否認收賄,北市府兵役局前局長朱亞虎涉貪行賄坦承犯行,然而,因朱亞虎和沈慶京等人間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尚有諸多疑點待釐清,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逃亡之虞,法官認定2人有羈押必要,28日深夜裁定兩人收押禁見。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9月27日兵分29路搜索,約談柯文哲競總前財務長李文宗、北市府兵役局前局長朱亞虎等16人,檢方詢後,15人遭移送北檢複訊。李文宗、朱亞虎因涉違背職務收賄罪,兩人向法院聲押禁見,京華城公司監察人張志澄及維京集團法務經理陳俊源,因涉違背職務行賄罪,分別以250萬元、150萬元交保,其餘請回。

對於李文宗、朱亞虎2人聲押案,檢方聲請限制閱卷,北院28日下午先開完限閱庭,之後,歷經逾4小時訊問,法官先問完李文宗,之後繼續訊問朱亞虎,直到深夜11點左右,法官認定2人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禁見。

北院指出,李文宗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李文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在羈押原因部分,依卷內事證,李文宗所涉之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仍有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此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院指出,在羈押必要性,因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李文宗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法官認為,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此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此外,朱亞虎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羈押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此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朱亞虎與沈慶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節之具體犯罪事實,尚有諸多疑點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綜核上開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指出,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法官認為,如對朱亞虎採其他較輕微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責任編輯:許雅慧)

(延伸閱讀:【京華城弊案】李文宗、朱亞虎涉嫌重大 法官裁准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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