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實施新的第13類受規管活動制度,發布經更新的守則及指引。該制度旨在規管公眾基金存管人,並將於今年10月2日生效。根據新的制度,在香港營運的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存管人,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以進行第13類受規管活動。
為利便現有從業員過渡至新制度,證監會已完成處理相關申請,並將於新制度實施當日,向19間存管人及其逾300名員工授出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這些在香港營運的存管人均為主要銀行集團或保險集團旗下的公司。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規管公眾基金存管人的新制度旨在與國際接軌,並增強投資者保障。透過與業界夥伴及持份者合作,奠下這塊重要基石將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sl/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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