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內政部移民署「陸客來台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
(案號:990810)」(下稱「第1案」)及「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
(案號:981016)」(下稱「第2案」)採購案
4.事實發生日:113/10/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移民署主張本公司辦理第1案及第2案採購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3年10月01日收受內政部移民署函文,將依函文內容進行後續
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進行後續法律程序,包括異議、
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申訴,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權益。
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目前並未發生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法律效果,
本公司參與標案之權利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來函內容進行後續法律程序,以確保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並未遭刑事案件起訴或判決,上開採購案為民國98年、99年標案,
兩採購案距今已有14年之久,屬前經營團隊時期之案件。兩案均履約完成且順利結案,
機關無遭受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主張移民署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並循過往成功案例
維護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