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賴麗如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重上字000615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10/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嘉義大學眼科診所負責醫師賴麗如於契約期間另行違約執業,而向賴麗如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賴麗如原向本公司提起反訴
請求不當得利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賴麗如之請
求。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書後,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告內容為112年06月04日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之即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