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第三人 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抗字第2191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扣押鼎越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所擁有土地之刑事裁定,並發回原法院審酌。
6.處理過程:已進入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