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7/1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113年7月16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七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到期日(民國
116年12月17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
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
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
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修訂本公司
「國內第七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
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並明定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上開停止過戶期間受理轉
換之請求者,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到期日(民國
116年12月17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 辦理
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
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
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第一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
間。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上開停止過戶期間受理轉換之請求者,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
載之變更。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七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後,將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及「債券訊息市場公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間,
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