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已離職同仁等 5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新竹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 年偵字第 9859 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承111年12月22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至本公司詠榮廠
進行水污染防治法搜索調查,經新竹地方檢 察署偵查終結,對本公司及已離職同仁
等5人處以緩起訴處分均為一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間不等,且本
公司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700萬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依處分書內容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自本事件發生後即執行一系列改善工作,不論從更新與維護零件設備,或
建置各式防範措施,並主動向新竹縣環保局申請完成建置環安設備數據監控連線系統
,以符合法令要求之方式運作,並期許達到企業對環境保護之責任。本公司向來重視
法規遵循之落實,對於緩起訴處分事由深感警惕,未來經營上將更加謹慎作為。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於113年9月6日收到處分書,依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