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聲請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
被告(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商暫字第24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商調字第3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3年9月16日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通知書(113年9月13日發文),並
檢附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民事定暫時
狀態處分聲請狀及附件之113年9月11日提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
一、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禁止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公司113年8月21日第一次股東臨
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
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決議。
(二)禁止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公司113年8月21日第一次股東臨
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2)不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
之競業限制案。」之決議。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民事起訴狀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先位聲明:
1.確認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
重要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力大資本有限
公司代表人:陳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力大資本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沛珊及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之競業限制案。(2)不通過解除新任
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
『楊智閔、江嘉芸』之競業限制案。」之決議均無效。
2.確認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
重要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1)案由: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
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2)案由:
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部分董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
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案。」之決議均無效。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備位聲明:
1.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
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沛珊及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之競業限制案。(2)不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
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
『楊智閔、江嘉芸』之競業限制案。」之決議均應予以撤銷。
2.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
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1)案由: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
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
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2)案由:
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部分董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案。」之決議均應予以撤銷。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