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0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興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關係企業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0,01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1)公司名稱:中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關係企業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0,01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685,54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94,477
5.計息方式:
依合約規定,自借款日起,按月固定計收
6.還款之:
(1)條件:
依合約規定為非循環動用,不得逾合約之到期日
(2)日期:
借款合約到期日之前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65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78.63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興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分別為新台幣3,614,547仟元、71,000仟元,
興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237,271仟元、142,794仟元,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13.10.4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
興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新台幣400,000仟元
非循環性動用額度達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之標準。
另,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中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金貸與餘額為新台幣100,000仟元達第一項第二款應公告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