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07
2.公司名稱: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為持續推動雲豹能源集團發展計畫,配合子公司天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天能綠電」)吸引與留任人才、整合集團內外部資源與引進策略性
投資人或財務性投資人,暨規劃未來申請股票上市(櫃)之股權分散事宜,
擬在維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以下合稱「本公司暨關係企業」)
對天能綠電控制力(如本案說明三)之情形下,於天能綠電計畫上市(櫃)前一次
或分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有)時,本公司暨關係企業得辦理釋股及/或
放棄認購全部或部分股份,並得依下列方式一次或分次處分其所持有天能綠電
之部份股份:
1.放棄認購現金增資部份:
子公司天能綠電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其決議現金增資之董事會前,最近
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考量其營運發展、吸引及
留任專業人才以達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除依法保留現金增資股數10%至15%
由天能綠電員工認購以及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與相關法令規定應全數提撥
辦理公開發行與承銷外,本公司暨關係企業得放棄認購天能綠電現金增資之股份,
並促請天能綠電在放棄認購股數範圍內以洽特定人認購之方式,對本公司符合資格
之股東、本公司暨關係企業之員工及對天能綠電營運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
或財務性投資人為原則,提出認購要約;其中本公司符合資格之股東係指可認購
天能綠電時,本公司最近一次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且依其所載
持股數按比例計算得認購天能綠電現增新股股數達壹仟股(含)以上者(屆時本公司
股東得依相關辦法辦理拼湊)。惟實際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特定人之洽定及作業時程
等事宜應以天能綠電董事會之決議為準。
2.處分持有天能綠電之股份:
本公司暨關係企業處分天能綠電之價格應不低於決議處分天能綠電之董事會前,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但如該股票已在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依當時市價定之)。考量天能綠電營運發展、吸引及留任專業
人才以達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本公司暨關係企業處分所持有天能綠電股份之
交易相對人,將以天能綠電員工、本公司暨關係企業員工及對天能綠電營運發展
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或財務性投資人為原則。其實際交易價格、交易相對人之
洽定及作業時程等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
天能綠電營運情形等訂定之,並按本公司當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二、子公司天能綠電申請登錄興櫃或上市(櫃)相關作業所需釋股,本公司暨關係企業
應依相關法令及上市(櫃)相關規範提撥股票供券商認購及過額配售等作業程序,
提撥股數與價格則依相關法令及上市(櫃)相關規範、當時市場狀況以及天能綠電
營運情形與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三、辦理完成上述之釋股及/或放棄現金增資認購作業後,本公司暨關係企業對
天能綠電之直接或間接綜合持股比例,於其上市(櫃)掛牌時,仍應不低於50%,
以保持控制力及發揮集團綜效。
6.因應措施:本案經董事會通過,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