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15
2.公司名稱:鼎基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
05號函規定,修訂「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75
6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條文對照內容,請參閱本
公司114年11月04日發布之重大訊息,申報核准後完整「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債券發行資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