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11
2.公司名稱: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07月25日臺證上二字第1121702709號函辦理公
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13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
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
諾事項如下:
一、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二年度與最近期業績變化合理性暨未來成長性及發展策略。
(2)銷貨集中第一大客戶之緣由、必要性、合理性、營運風險暨因應措施。
二、法人股東銀星投資有限公司及董事暨總經理之配偶蔡雅菱依相關規定提交集中保管
之股票,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四分之一,其後每屆滿六個月
、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屆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公司,並未被要求獲利之上市條件,且所營業務具
有相當之風險性,僅限符合資格之合格投資人買賣,請投資人特別注意」及「本公
司於掛牌上市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本公司遵
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如
上市掛牌期間發生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終止委任關係時,應於終止委任生效日起一個
月內委任其他證券承銷商繼任。」
6.因應措施:
一、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之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
二、已於112年10月02日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股票集保。
三、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另
本公司亦已依承諾事項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簽立法令遵循顧問委任契約。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