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孫侃時政》中捷砍人案與臨沂張彥案,看荒謬的殺人無罪優傳媒新聞網 (2024-05-27 04:45:07)



假若民眾的見義勇為造成嫌犯的傷亡,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因阻止犯罪而吃上官司,誰還敢見義勇為?同樣維護治安的警察,使用警械有太多的限制,但匪徒可沒那麼多的限制,警察的安危又該如何保障?這個社會有太多的問題都需要認真思考,從法律層面加以解決,立法院還是多幹點人事吧。(圖/取自網路)

作者/孫恭正

在鄭捷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案發生十年後,5月21日台中捷運又發生無差別砍人案,所幸的是此案無人死亡。但此案的後續影響卻不容小覷。

2012年6月17日,在山東臨沂一個小區內發生一起重大車禍。一位名叫張彥的36歲女子,駕駛自家小轎車撞上了買菜回家的一對母女(母親王豔麗35歲,女兒巧巧4歲)。車禍發生後,肇事女子脫光了全身衣褲,以全身赤裸的方式阻擋救護車救援,甚至將已經上了救護車的小女孩拉下救護車,並將巧巧重重地摔在地上,導致巧巧到院前即不治身亡,而王豔麗則陷入重度昏迷。不但如此,張彥更緊抱住救護車的保險槓,阻止救護車行進,最後在小區鄰居的協助下,救護車以倒車的方式,才能順利駛出小區趕往醫院。

肇事者家屬後來提出對肇事者精神鑑定的請求,經鑑定肇事者張彥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因此「不負有刑事責任」。此案引發大陸民眾一片嘩然,因為張彥本身是山東省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講師,並且主要專長就是醫學心理學及精神病學,因此她具有非常高的「反鑑定能力」。她是否在肇事後為了脫罪,而上演這一齣「裸體阻止救援」的戲碼?又或是真的精神病發作,因而導致肇事?無人可以確定。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受害者及其家屬將承受永遠的傷痛。

和「臨沂張彥案」相同的是中捷砍人案的洪嫌,同樣具有醫學專長背景。他於犯罪前服食鎮靜劑藥物的目的,是否為了製造發病但服藥無效的現象,以求事後脫罪?社會大眾亦難以得知。如何挖掘事實真相就要看檢察官了。但從法律層面上,我們的立法院該針對「精神病患」危害社會安全應負起的責任,應該從新檢討。

精神病是否應成為「免罪金牌」?無辜群眾受到精神病患的傷害,若精神病患無須負責,那麼誰要負責?總不能說讓老百姓自認倒楣吧?因為精神病患無須負責是法律規定的,因此以精神病患的理由脫罪,國家就該負起責任,尤其是對被害者的家屬及其本人,否則沒有天理了。試問,我好好地搭乘捷運,為什麼要被人砍?我不能動用私刑為自己申冤,國家法律又不能給我保障,也不能還我公道,這是個什麼社會?

從媒體報導研判,「中捷砍人案」很明顯是有預謀的犯罪。洪嫌表示不在高捷犯案是因為高雄是民進黨執政,又怕傷到女友父親,而台北的人又太多,所以選擇在台中犯案。且犯案的兇器也是早已預購,種種跡象都證明他是預謀犯案。因此犯前服藥以製造發病假象,企圖藉精神病發作脫罪的可能性極高,若洪嫌因此得以逃過法律制裁,未來恐怕類似事件將層出不窮。

精神病不該是脫罪的理由。按照國外案例,野生猛獸咬死人都會將其處死。猛獸殺人是出於本能與天性,但人殺人呢?總不能說是出於天性與本能吧!遊客在動物園被猛獸咬傷,即便遊客違反園規,動物園亦須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難道法律允許精神病患殺人無罪,國家不該負起被害人賠償的責任嗎?

「中捷砍人案」幸賴民眾自力救濟,奮不顧身的阻止犯罪行為,才未使得事態擴大。從另一個角度看,假若民眾的見義勇為造成嫌犯的傷亡,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因阻止犯罪而吃上官司,誰還敢見義勇為?同樣維護治安的警察,使用警械有太多的限制,但匪徒可沒那麼多的限制,警察的安危又該如何保障?這個社會有太多的問題都需要認真思考,從法律層面加以解決,立法院還是多幹點人事吧。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



孫恭正,退伍軍人,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曾任證券專業經理人,北京中律縱橫副總經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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