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庭:官員拒絕答復 處罰鍰違憲自立晚報 (2024-10-25 19:20:55)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5日宣判,涉及質詢的規定,立委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已逾越依憲法增修條文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因此違憲。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指出,不得反質詢的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但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自我授予彈劾、懲戒之移送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答復。

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指出,新法增訂「立法院院會主席同意」及命出席、答復,於未有憲法依據下,立法增加此限制,賦予主席憲法所沒有的介入行政首長憲法職權行使的權限,此部分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立委的質詢權與參考資料獲取權、文件調閱權分屬不同的權限,行使主體與對象、獲取資訊方式及行使時點均不同,立委據此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已逾越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牴觸憲法;且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國家安全與福祉,被質詢人得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憲法法庭表示,新法規定不得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應指被質詢人有不尊重立法院的行為,但立委質詢與行政首長答詢是政治行為、政治評價問題,須向民意負責,此部分規定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的質詢權範圍,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當有爭議時,本於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立法院與行政院宜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

憲法法庭認為,被質詢的行政首長是負擔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不論刑事處罰或行政裁罰,迫使行政首長為一定之行為或為不定之行為,因此新法關於裁處罰鍰及懲戒彈劾的處罰規定,均已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自宣示日起失其效力。2024/10/25
加密貨幣
比特幣BTC 94487.75 -2,730.57 -2.81%
以太幣ETH 3261.07 -75.93 -2.28%
瑞波幣XRP 2.18 -0.06 -2.58%
比特幣現金BCH 441.12 -14.93 -3.27%
萊特幣LTC 99.08 -2.38 -2.34%
卡達幣ADA 0.877259 -0.03 -3.03%
波場幣TRX 0.242692 0.00 -0.85%
恆星幣XLM 0.351937 0.00 -1.23%
投資訊息
相關網站
股市服務區
行動版 電腦版
系統合作: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提供: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買中心, 台灣期貨交易所
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本網站股票、期貨等金融報價資訊之會員,務請詳細閱讀「資訊用戶權益暨使用同意聲明書」並建議會員使用本網站資訊, 在金融和投資等方面,能具有足夠知識及經驗以判斷投資的價值與風險,同時會員也同意本網站所提供之金融資訊, 係供參考,不能做為投資交易之依據;若引以進行交易時,仍應透過一般合法交易管道,並自行判斷市場價格與風險。
請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等交易資訊管理相關規定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因網路傳輸問題造成之資料更新延誤,精誠資訊不負交易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