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臺九線162.86公里道路在111年2月24日發生一起死亡車禍,李姓駕駛的車輛遭落石掉落地面後反彈擊破車輛前擋風玻璃,擊中李姓駕駛頭部,造成李男死亡,李男家屬向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請求國家賠償,宜蘭地院判決敗訴,上訴二審後;高院今(24)日以被告善盡邊坡管理、行車安全之注意義務,駁回家屬上訴。可上訴。
李男家屬起訴主張,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是花蓮縣秀林鄉臺九線162.86公里道路的修建養護機關,卻明知該路段多有土石鬆動、落石等情形,卻未加強管理防護措施,提升管理密度,更未完整架設邊坡護網以維護道路行車往來安全,造成李男駕車北上行經該路段,一落石掉落地面後反彈擊破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接著擊中李男頭部,致李男因頭部遭受重擊而頭顱變形當日即宣告死亡,車輛亦毀損無法使用。
家屬主張,該路段岩壁破碎、植被稀疏,被告卻未就該路段完整架設邊坡護網以防免風險。尤以111年2月5日至16日間東部地區發生4次規模4至5.5地震,被告卻未因應連續地震提高管理之注意義務,未加強周邊補強措施,不足以就系爭路段提供適足之行車安全功能,就該路段顯有設置及管理上之欠缺。被告應賠償繼承家屬共788萬餘元。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原告不能證明造成事故的落石自山壁掉落之處為被告維護管理之範圍,及設置護網與本件事故之發生與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主張被告就系爭路段有設置或管理上之欠缺,難認可採。判家屬敗訴,家屬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臺九線162K+850、162K+950路段於109年1月發生南下車道上邊坡 土地坍滑之災害後,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即編列預算,大面積施作邊坡掛網與錨筋灌漿工程,於111年1月17日進行檢討時,未見該邊坡有無明顯不穩定之徵兆,考量養護工程分局在該事故附近有設置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隨時注意落石,而在人力、預算之侷限下,亦無可能期待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就蘇花公路毫無缺漏的鋪設邊坡掛網,本件自難僅憑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未連續施作邊坡掛網,即認其就該邊坡落石防範之管理有欠缺。
此外,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對於設有擋土構造物之邊坡,原則上一年辦理一次定期檢測,臺九線162K+850路段於109年、110年之檢測結果均屬正常。
該事故發生前之111年2月16日,宜蘭、花蓮地區發生最大震度4級之地震,於111年2月16、18、20日亦持續有最大震度2級之餘震發生,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於111年2月16日下午1時57分即公告訊息,提醒民眾地震過後山區道路易發生坍方、落石,非必要勿進入山區道路,於該事故發生當日上午7時30分至9時、下午3時至4時30分又有派員巡查,斯時未見該路段有坍塌、浮石掉落情形,該因地震位移所引起之浮石掉落,委難苛責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預見,其抗辯已善盡邊坡管理、行車安全之注意義務等語,應屬可採。
合議庭認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人對於該邊坡管理並無欠缺,駁回家屬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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