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陽程:代子公司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8-01 17:45:0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并案被告):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023)豫民終573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接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因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與客
戶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前經河南省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案號:(2022)豫05民初33號)在
案,惟兩造均不服前開一審判決,故均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
起上訴,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應支付合同價款及賠償逾期付款等損失;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
公司則請求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應承擔逾期交付安裝,及設備
品質問題所生之損失。
本案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5 民初33
號民事判決第二、三、五項(即上海陽程公司應支付林州
致遠公司整改維修費用、各項損失等共計人民幣6,460,700元
及承擔鑑定費用人民幣178,000元);;
二、撤銷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5民初33
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
三、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
付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價款人民幣38,355,000元;
四、駁回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3,613.5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負擔人民幣12,117.5 元,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
231,496元;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保全費人民幣5,000 元,由
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278,581.3元,由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并案案件受理費
人民幣210,484.48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7,024.9元
,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53,459.58 元;林州致遠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保全費人民幣10,000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7,081.2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人民幣57,024.9 元,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10,056.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上述判決金額扣除相關訴訟成本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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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幣ETH 3914.27 88.37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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