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結果出爐!「有條件合憲」 要求律師陪同偵訊、一律開生死辯論庭 (2024-09-20 15:02: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黃春棋等37名死囚質疑「死刑」侵害人性尊嚴、比例原則等《憲法》精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今(20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死刑釋憲案宣告死刑「合憲性限縮解釋」,針對《刑法》相關故意殺人犯行,已屬最嚴重犯行,判處死刑並未違背《憲法》意旨,但未來在檢審調查、開庭期間以及最高法院審理期間,都需聘請律師陪同偵訊、強制辯護並召開生死辯論庭。詳細判決理由稍後公布。



我國現有37名死囚待槍決,其中黃春棋與陳憶隆從判死確定至今已23年,邱和順從1988年羈押至今更長達36年,年齡最大的是73歲的王信福。37人全都質疑《刑法》第33條的主刑刑種包含「死刑」、第271條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兩條規定侵害人性尊嚴、比例原則、生存權、平等原則等《憲法》精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4年初決議受理。



憲法法庭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列出重要爭點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主要爭點包括死刑作為法定刑之一,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死刑制度追求的目的有哪些?憲法是否允許以死刑作為達成該目的的手段?如果認定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何配套措施?



如認死刑制度合憲,得適用死刑的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僅適用在何種犯罪類型?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死刑應有何配套程序,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



法務部、學者許家馨、鄭善印、賴擁連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均採肯定態度,認為死刑作為法定刑應屬合憲,主要理由包含:死刑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我國欠缺西歐對廢除死刑的文化變遷,整體社會仍有待對話思辨;死刑是否違憲涉及深刻價值衝突,司法違憲審查應審慎自制,宜由民主代議機關(即國會)審議或公民投票決定等。



持反對立場的37名死囚、學者黃丞儀、謝煜偉、顏厥安及國家人權委員會則認為死刑制度違憲,他們主要的理由包含: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並侵害人性尊嚴,具無可避免地恣意性、等待死刑執行的高度不確定性及近距離槍決執行死刑等方式,均屬殘忍、不人道酷刑,過去我國亦曾發生誤判死刑的冤案;死刑與自由憲政民主秩序有根本性衝突;死刑是否違憲關涉國家權力界限,應由憲法法庭予以決定。



倘若在死刑合憲的前提下,37名死囚認為應限縮至大規模生命剝奪的極端罪行(如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種族滅絕罪),並排除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



大法官本身關注的角度則有六點,分別是在罪證確鑿無誤判可能的極端殘忍殺人案件中,死刑是否合憲?相較於死刑,替代死刑的制度(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是否屬較符合人道?贊成廢死的民眾比例上升,立法院未積極修法,是否怠惰?釋字第194、263、476號等解釋曾宣告死刑合憲,而今有何變遷而須改宣告死刑違憲?等待死刑執行是否屬於酷刑?若《憲法》未設定不得制定死刑時,如何推導出死刑當然違憲?



大法官質疑,是否僅能依循民意而捨棄《憲法》價值?若以民意基礎重要為前提,為何欠缺民意基礎的法官能判處死刑?是否可以因爲死刑存有誤判可能性,而需要廢除?廢死是否忽視被害者家屬人權並造成二度傷害?修復式司法與廢除死刑的關聯性?



憲法法庭共有15位大法官,包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等7位大法官任期至10月31日屆滿8年,依法須強制退職,因此9月20日的死刑釋憲判決原本是他們的告別作,未料中途殺出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這7位大法官必須等到10月底宣判該案,確認國會調查權、處罰權、聽證權等爭議法條是否合憲,才能安心收拾行李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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