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48號、110年度偵字第19113號),於113年9月26日判決
並於今日收到判決文。
6.處理過程:
(1)被告林OO三人判決結果如本公司113年9月26日重大訊息。
(2)有關林OO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陸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
係以被告犯罪所得壹億壹仟伍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元計算扣除以其(或相關人員)
還款伍仟伍佰伍拾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後計,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追徵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