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黃維金先生、獨立董事陳湘生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矚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10/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平鎮三廠於107年4月28日晚間發生火災,第一時間全廠及宿舍已平安撤出
數百人,該意外造成深入平鎮三廠舖設水線之消防英雄及平鎮二廠宿舍之外籍
同仁未及逃生及重大傷亡之憾事。桃園地方檢察署以本公司平鎮三廠建廠主管及
風管保養人員涉有過失,提起公訴。
涉案被告為祈求罹難者家屬走出傷痛、節省寶貴司法資源,均向法院認罪,經桃
園地方法院一審(112年度矚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包括本公司黃維金董事、
陳湘生獨立董事在內之被告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並予緩刑,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即113年度矚簡上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為被告犯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上
訴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應維持原審判決諭知之刑度及緩刑條件,全案定讞。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就此意外之重大傷亡,至感遺憾及深切愧疚,除向家屬道歉請求原諒之外
,並立即致力於尋求和解以取代訟爭,且配合公務機關一切調查,竭盡一己之力
祈求家屬減輕傷痛。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在意外發生之後,本公司為盡社會責任,投入資源,協助改善空污影響及復育河
川及環境。另為強化防火防災安全、防範工安意外發生,本公司於事故後借重各
界專家指導,以高標準檢視並提升廠區安全,其中包含空調系統安全加強、消防
系統安全強化、極早期警報系統增設、藥水緊急遮斷系統增設、廠房設施安全加
強、廢氣風管安全加強、鍋爐系統安全加強等等,未來更將致力於廠區各安全設
施之強化與精進。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維金先生於第一時間承擔責任並投入各項善後工作,為盡可能
減輕家屬傷痛,亦在調查釐清責任期間即與家屬及傷者和解。黃維金先生完成防
災防火加強之階段性任務後,方卸下董事長職務,並持續以董事身分與陳湘生獨
立董事協助本公司以高標準檢視、提升廠區安全,並持續推動各項防火防災安全
強化工作,本判決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