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3/10/2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獨立董事:詹文男
(2)獨立董事:陳世杰
(3)獨立董事:李佳玲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詹文男:
臺灣大學科技政策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執行長
優護平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點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陳世杰:
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李佳玲: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