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13/12/12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嘉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北公司」)
3.與公司關係:母子公司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4/01/01~114/12/3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一)依據本公司與嘉北公司簽訂之「台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東14號碼頭及東
13、14、15、16後線基地合作經營合約補充協議(三)」第三條約定,續訂114年度設備
使用費之計費基準。
(二)本公司每月依「嘉北公司」所營運之數量計算並收取設備使用費,計費基準依卸
貨量按以下級距收費:
(1)0至250萬噸(含):每公噸新台幣21元(稅前)。
(2)250萬噸至460萬噸(含):每公噸新台幣17元(稅前)。
(3)460萬噸以上:每公噸新台幣5元(稅前)。
(三)本協議之期限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10.具體目的: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