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原名吳佳瑋的知名會計師吳品昇,利用受外商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經理人進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時,擅自將該外商在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連續盜領1.4億餘萬元,經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3年4月、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業務侵占罪判刑7月,合併應執行徒刑4年,吳上訴二審;高院今(17)日駁回上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可上訴,其餘部分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吳品昇為會計師,受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有限公司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受指派處理台灣分公司之解散清算程序。
不料,吳竟基於詐欺銀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未經法斯格勒公司授權,擅自將法斯格勒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接續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台灣分公司名義的「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持向不知情之兆豐銀行櫃臺人員行使,致該櫃臺人員誤認吳品昇為有權提領款項之人,陸續交付新台幣1億4630萬元。
此外,吳品昇還詐欺 STAZIONE 公司張姓負責人美金14萬4000元並侵占業務上持有的TREASURE VESSEL公司款項新台幣4萬9200元。
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之詐欺銀行罪,判處吳品昇有期徒刑3年4月;依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依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吳品昇坦承以偽造「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的詐欺方式自兆豐銀行取得1億4630萬元事實,但是否認有詐欺銀行犯行,辯稱兆豐銀行未因此受有損害等語。
但是,兆豐銀行確因吳品昇施用詐術之行為而生財產損害逾1億元,且其所為是想像競合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罪,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沒收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吳品昇上訴否認詐欺銀行犯行,為無理由。
至於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罪部分,合議庭認為,原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並無失之過重情形。且吳品昇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亦無理由。
合議庭並就檢察官上訴部分認為,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吳品昇、原名吳秉錞的胞弟吳境主觀上有詐欺鄭姓男子150萬元的不法所有意圖,原判決就此部分諭知無罪,並無違法。檢察官上訴,無非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同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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