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內容: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一)停止受理轉交換之事由:辦理股東常會作業事宜。
(其他事項敘明:)
(二)停止受理轉交換登記起訖日期:113年04月27日至113年06月25日止。
(三)債券持有人如擬申請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113年04月27日)之前一營業日前(113年04月25日),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因配合辦理本公司現金增資及股東常會作業事宜,於113年4月8日至113年6月25日期間
停止轉換,債券持有人如擬請求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113年4月8
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前(113年4月2日),向往來券商辦理轉換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