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3/9/23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存續公司: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消滅公司: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聯瑞」)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聯瑞為本公司直接持股達90.001%之子公司,本公司為整合營運所需及調整
集團組織架構,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與本公司直接持股90.001%之子公司聯瑞
進行簡易合併,對於聯瑞9.999%之少數股權股東,將以藉由發行普通股新股
方式合併對價銷除其股權,對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為整合營運所需,調整集團組織架構,
本合併案換股比例訂為每1股聯光通普通股換3.25股聯瑞科技普通股,
由本公司以換股方式支付予聯瑞之少數股權股東。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案係由本公司與本公司直接持股達90.001%之子公司聯瑞進行簡易合併,
對於聯瑞9.999%之少數股權股東,將以藉由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合併,
擬定之換股比例訂為每1股聯光通普通股換3.25股聯瑞科技普通股,
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重大影響。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以藉由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股份轉換換股比例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信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林昶佑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4562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詳股份轉換換股比例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
17.預定完成日程:
預計合併基準日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自合併基準日起,本公司概括承受聯瑞之帳列資產、
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止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一)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光纜製造、智慧交通工程及智慧電網暨資通訊。
(二)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通訊傳輸系統整合及儲能建置。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1)董事姓名:林郁昌董事長、李雲琴董事及蘇渝柔董事
(2)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本公司林郁昌董事長擔任聯瑞之董事長。
本公司李雲琴董事擔任聯瑞之監察人。
本公司蘇渝柔董事擔任聯瑞之董事。
(3)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本案進行討論時,林郁昌董事長、李雲琴董事及蘇渝柔董事迴避討論。
(4)贊成併購決議之理由:
不適用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無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