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我看過很敬業的檢院人員,也看過一位已經超過法律所賦予的責任,以人道精神調解糾紛的法官。在人性上,許多公正的判例不會被記得。但那些「冤假錯」的案件,加害人笑瞇瞇揚長而去,受害人一生繼續哭天搶地,就會累積成民間的司法形象。根據長期各種民意調查,一般人民只給司法30分上下,我的經驗,可以給51分。(圖/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法扶義工)
陳佩琪有沒有洗錢?我完全不知道。但以她使用ATM而主張、或影射她洗錢?不正和本專欄曾經報告過的實例:主張「修車就是有撞人」,不是完全相同嗎?
這個主張在媒體與網路上持續漫延,證明了「政商法媒裙」利益集團的綜合威力,也證實我國公民文化素養的成長還有很大空間。
本專欄二文《司法冤假錯,革命不可、維新不易》《不能再讓政治動物進入司法!再將法院當賭場!》刊出多個冤假錯案,經輾轉引用,在各媒體、網站,和私訊收到不少回應。公開的回應,幾乎都是柯文哲的批評者與擁護者的立場式發言。而許多私訊則是對其他「冤假錯」案的哭訴,對司法過程的抱怨,以及向法扶的求助。由於司法案件必牽涉隱私,我未親自查證過的,不便代理公布。但發現一些共通現象,仍可提醒。
我的法扶小組在我退休後已結束了,很可惜對新投訴者已無能力幫忙,但仍可在文末介紹其他法扶組織。
或者,可以嘗試呼叫最高檢察署費玲玲檢察官(如下圖/取自網路)。
針對弱勢底層 成立台美法扶
1984年我被幾位台大法律教授,邀請參加「電信法規現代化」的經建會重大政策研究案,提供資訊與電信的專業意見,而意外進入法律圈,也認識了一些從事法律扶助的公益律師。進而發現法扶的人力與資源都有限,許多小型冤假錯案,根本都沒人處理。
我自己從社會底層出身,對弱勢者害怕衙門,進了衙門有可能真被欺負,也有可能對現代司法程序不瞭解而產生誤解與怨恨,都可以感受。
我在美國教書時,有所大學的新聞系所,特別開了法律、新聞、社會、公益的整合學程,請我參加了幾次研討會,也使我對台美法律實務的比較研究有了更多的學習與啟示。
返台後,我成立了一個針對相對弱勢與相對小案的法扶小組。有趣的是,只有幾位在美國的教授和執業律師願意參加,台灣有幾位公益律師願意提供意見,但婉拒掛名。原因有二:第一、「廣義政治」的影響與氛圍。第二、很多人可能想不到:律師的收入,直接影響 Pro bono 公益辯護的機制。
叫人講講文化 洩密因人而異
我們法扶小組最重要的一篇報告,應是2015年發表在《中國時報》的《黃世銘案與"叫人講講"文化》指出司法易受政治風向的干擾,經過10年,或許程度可能改善,但現象仍然存在。
黃世銘向提名他、有責任交付程序的總統,報告依據憲法,只有總統才有權力處理的高度政治性犯罪嫌疑行為,結果被判洩密。
當年「S博士被詐欺勒索案」,北檢L檢察官洩密給D記者,北檢拒不調查,這次北檢檢察官也洩密給三立記者馬郁雯,北檢將如何處理?(請參見本專欄《司法冤假錯,革命不可、維新不易》)
觀陳水扁就醫 實為正義反諷
司法不獨立而受政治左右,最明顯、客觀、長期存在的例子,就是陳水扁!
陳水扁於2015年1月5日獲准保外就醫的公告是:「健康狀況惡化,出現了進行性神經功能退化,有隨時致死的風險。」
至今10年的實況卻是:「健康英姿煥發」、「出現了進行性政治活動亢奮」:從傳統活動的演講、募款、造勢,進化到開直播、當網紅、再進行到上法院當律師!
而司法體系從上到下,對這個「隨時出現活蹦亂跳的常態」、對司法公正性無時無地的反諷,卻視若無睹。
民間也早已提出過:基於「總統」是國家的最高名器,可以特別優遇,如果陳水扁「認罪、道歉、還錢」,也可以特赦解決。不然,按照監獄行刑法第58條、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4條都明確規定,當保外就醫理由消失,陳水扁必須返回監獄。
結果卻是陳水扁繼續自由自在,讓不知多少真正重病的受刑人關在監獄中,繼續擔任台灣司法不獨立、政治特權凌駕正義的對照範例!
為陳水扁辯護 乃求就事論事
我要在此特別指出,以上觀察評論,并非對陳水扁個人的好惡。
2004年總統大選,有輿論指控陳水扁作票,《中國時報》因我長期對選舉作實證研究的經驗,訪問我這個指控的可靠性,基於專業知識,我明確回答:「就所公布資料看不出來,如果斷定作票結論,非常危險」而為陳水扁辯護。(圖/如下截圖)
我只是個無足輕重的升斗小民,仍然追求就事論事,司法體系為何做不到?
陳佩琪、柯文哲都有足夠的粉絲,還能夠協助他們擁有相當程度的保障。
最可憐的就是從前我看到,以及這次我收到市井小民的冤假錯案投訴。
我再次重申,在實務上我也看過很敬業的檢院人員,也看過一位已經超過法律所賦予的責任,以人道精神調解糾紛的法官。
在人性上,許多公正的判例不會被記得。但那些「冤假錯」的案件,加害人笑瞇瞇揚長而去,受害人一生繼續哭天搶地,就會累積成民間的司法形象。根據長期各種民意調查,一般人民只給司法30分上下,我的經驗,可以給51分。
沒有犯案日期 也可以任意起訴
「S博士被詐欺勒索案」中,Z仲介詐騙集團,與由檢察官轉任的X律師,要索S博士不成後,誣告S博士以車撞Z,而以知道S博士曾在乙日去M大廠修車為證據,理由是:「不然幹嘛修車?」。
北檢L檢察官沒有作任何調查,偽造S博士的自白筆錄,並以簽到為名騙取S博士簽名。逕行起訴後,再由Z向S博士以和解為名勒索。
L檢察官的原始起訴書,寫的是「某月某日」犯案,根本沒有具體日期。是S博士不願被勒索,堅持開庭後要求提出日期。Z仲介與X律師再偽造了一本筆記本,宣稱是「甲日」,而「甲日」S博士正在歐洲出差,有護照為證。
法扶小組中的美籍律師看到L檢察官的起訴書後,連呼不可思議。因為沒有犯罪日期的起訴書,在美國別說進不了法院,根本出不了檢察署,在台灣卻要打完三審!
或許正如資深公益王律師所說:L檢察官背後有著名關說政客K大老,是個「政商法媒裙」集團,所以暢行無阻。
S博士雖然最後無罪定讞,但毀掉了他的新創公司,與一項尖端技術開發計畫。不僅毀了S博士的人生,也可能毀了台灣的一個機會。S博士爭回了清白,社會卻再一次失去公道。
風評好的檢察官 能為司法改革做什麼?
「S博士被詐欺勒索案」中的所有關係人,除了一位,都已經退休了。S博士在第一次開庭時,曾經向法官與蒞庭公訴檢察官檢舉了L檢察官的偽造筆錄行為。
當時的蒞庭公訴檢察官,就是現在最高檢的費玲玲檢察官。
費玲玲檢察官在各公益律師的風評中均不錯,並曾任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檢察體系內的青山綠水應該全部走過了一遍,從局內看,對政治力量如何影響司法,各種冤假錯案的成因與結果,比我們這些站在司法界邊緣的人瞭解太多。
我一直主張,司法改革必須先由「自律」起,費玲玲檢察官如果有機會看到本文,如果願意思考當初S博士為何莫名其妙的被毀了一生,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疑慮的案子…費檢察官在退休前的最後黃金時段,是否可能為司法改革做些什麼?
公益也需要資源 美國三箭可參考
法扶的公益律師,多半幫不了小民小案的忙。因為小案也需要時間經費,如果不是「S博士被詐欺勒索案」中由檢察官轉任、專門在詐騙或利益集團中打轉的律師,或許有很多橫財。一般的公益律師、正派律師只能論案計固定酬,收入是有大致範圍的。
美國有3 個制度可供我們參考,第一,是「懲罰性損害賠償」,有錢人比較容易打官司、拖官司,對這種人就應該額外對受害人支付「巨額」賠償。第二、律師分成,律師免費替窮人打官司,因為有「巨額」賠償可能性,律師願意全力以赴。第三、Pro bono 公益辯護的機制,律師樓在一定條件下,必須撥出一定資源,不是為賠償,而是為弱勢的正義擔任義務辯護。
當然,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必須權衡取其較佳條件,另題再議。
附錄:如何尋求弱勢法律扶助
台灣目前有關弱勢者訴訟的法律扶助機制,可分法律制度性的,與民間志願性的。前者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與各縣市政府、區公所。後者有民間司改會、智障者家長會、大學法律服務社團等,與個別公益律師。
法律制度性的有兩塊,一個是法律扶助,一個是強制辯護制度,但這兩塊都有所不足,不足之處在於,法律扶助提供律師低於一般行情的費用,人之常情,接受法律扶助之律師會用多少資源跟時間投入弱勢者訴訟?
至於強制辯護制度,除了侷限於刑事訴訟外,且目前強制辯護僅由公設辯護人執行,加上公設辯護人設置不足,又限於刑事重罪,弱勢者若在民事方面受到傷害損失,完全沒有制度性保護。
另外,各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窗口,各縣市政府、區公所(區行政中心)也都設有法律諮詢服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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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連結
《黃世銘案與"叫人講講"文化》
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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