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死刑議題備受國人關注,各界矚目的廢死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只適用於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合憲。而《刑法》中所有認定「唯一死刑」的條文都違憲;只要能確定犯罪當時罹患精神障礙,一律不得判處死刑。
國內現有37名死刑犯尚未槍決伏法,他們的律師為死刑犯聲請大法官釋憲死刑制度,主張死刑違憲!憲法法庭4月23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12名大法官經過5個月評議,今(20)日判決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的犯罪類型及要件。
憲法法庭認為,死刑合憲,但唯一死刑違憲;判處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犯罪情節,且程序從嚴,在第三審必須強制辯護並行言詞辯論,還要法官一致決。
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後,攸關當前尚未執行的37名死刑犯生死的最高檢察署,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其中死刑因應小組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共有五點,嚴肅面對37名死刑犯將提非常上訴:
一、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將審酌研議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二、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三、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四、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五、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照片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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