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合憲解釋】大法官: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 目前仍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2024-09-20 18:20:37)


針對37名死囚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在今天(20日)下午出爐,12名大法官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唯一死刑違憲。司法院稍早也解釋,雖然死刑並沒有特別預防犯罪的功能,但現今社會認為其對於重大、侵害生命犯罪,有懲罰及嚇阻作用,因此在有條件的狀況下仍然合憲;此外,憲法法庭也認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不問犯罪情節一律判死刑過於嚴苛,因此判處違憲。

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認為生命權應受到憲法的高度保障,而死刑的目的就是在有人侵害他人生命時,讓其承擔相應的罪責,而社會也期許死刑發揮嚇阻功能,以減少犯罪的發生、維持社會的秩序。

憲法法庭也明白表示,死刑雖然沒有特別的預防功能,但在台灣的歷史和社會脈絡之下,普遍仍認為死刑對於重大犯罪、特別是侵害生命的犯罪,有懲罰及嚇阻作用,這也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就死刑的目的來說是合憲的。

不過由於死刑會剝奪生命、且無法回復,因此應僅限於最嚴重的犯罪類型,而《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以及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都屬於故意殺人、侵害生命權,因此判死刑符合憲法「罪刑相當」的原則。



不過憲法法庭也認為,死刑僅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況,因此必須經過最嚴密的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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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1999年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處唯一死刑(非現行法),憲法法庭認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與現行的348條相同,但卻不問個案的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的程度,一律判處死刑,顯然過於嚴苛、且不符憲法罪責原則,因此判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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