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譴責華晨中國(01114.HK)及三名前任董事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2024-08-27 16:57:48)

聯交所對華晨中國(01114.HK)及三名前任董事予以紀律行動,包括譴責華晨中國,並向其前執行董事馬妮娜與前執行董事閻秉哲予以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且向華晨中國前執行董事孫寶偉予以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

於審計華晨中國2020年度業績期間,核數師發現其全資附屬金杯汽控為其當時的控股股東華晨集團提供多項擔保。當時對金杯汽控強制執行擔保的法律程序已展開。獨立調查進一步揭露華晨中國多家全資附屬(包括金杯汽控)於2019至2021年間在華晨集團的影響下,為華晨集團及其他實體的利益而向其提供財務資助。相關財務資助總額超過534億元人民幣(下同)。財務資助令該集團因擔保而作出估計約19億元的虧損撥備,並分別因存款質押及資金往來而承受約40億元及24億元的虧損。

聯交所指出,華晨中國相關董事於華晨集團擔任高級管理層職務。他們在華晨中國的職務與在華晨集團的職務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他們各人均在提供財務資助的事宜上有不同程度的參與,但均未向董事會匯報有關財務資助。

基於相關董事的職務及其在財務資助中的參與,本個案中的利益衝突相當明顯。為了華晨集團的利益或在華晨集團的影響、並未為華晨中國帶來任何明顯的商業利益下,馬妮娜促成全部財務資助,而閻秉哲及孫寶偉促成部分財務資助。相關董事違反其於《上市規則》第3.08條下的董事職責,亦未有履行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責任(現載於第3.09B條)。針對馬妮娜、閻秉哲及孫寶偉就財務資助作出的行為,向其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實屬恰當。

此外,馬妮娜及閻秉哲沒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違反其在第3.09C條下的責任,因而嚴重違反《上市規則》。即使他們已辭任華晨中國董事,他們仍然有責任向聯交所提供合理要求的資料。馬妮娜及閻秉哲因不合作而各被聯交所向其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j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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