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11
2.公司名稱: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欣巴巴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到期日前
四十日(民國115年4月30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
價格達百分之三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
「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
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
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
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
贖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如有轉換意願,請求轉換之最後期限為終止櫃檯買賣日後第
二個營業日。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
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
113年9月24日至113年10月23日,並於次一營業日(113年10月24日)終止櫃檯買賣。
(2)轉換辦理程序:債券持有人最遲應於到期日(113年10月25日)前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