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因工作關係,長期往返南北之間,便在租來的住處安裝監視器確認小孩在家安全,結果卻意外拍到妻子跟姦夫在家偷情,5天內至少激戰4次,被贈送綠帽的他憤而提告求償,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配偶權遭侵害,判決妻子及姦夫應各賠償人夫30萬元。
判決指出,這名人夫因工作需經常往返南北,因為擔心不在家期間小孩的安全問題,因此在住處安裝監視器拍攝房間內情形,結果人夫在查看畫面時,竟意外看到妻子帶著姦夫回家偷情,且在5天內激戰4次,人夫據此請求賠償150萬精神慰撫金。
妻子對此也坦承,她確實有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但小孩並不在新北市上課,而是在屏東縣,所以他主張丈夫安裝監視器的理由不可信,且嚴重侵害她的隱私,認為影像不得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因此法院審酌後認為,妻子自陳確有多次從事性行為,而依監視器影片足認至少有4次性行為,對於人夫配偶權侵害及婚姻生活圓滿造成破壞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判決妻子及姦夫需各賠償30萬元。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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