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鏵友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5-06 19:16:42)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6
2.預計發行價格:有償發行,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依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自獲配日起至屆滿日仍在職,並既得期間各年
度屆滿前最近年度員工達標個人績效考核及相關營運績效,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日後任職屆滿2年:既得比例為50%。(無條件進位至股)
(2)獲配日後任職屆滿3年:既得比例為20%。(無條件進位至股)
(3)獲配日後任職屆滿5年:剩餘股份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五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辦理留職停
薪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得向員工以每股10元價格收買;於既得期間
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於公司處分股票股利後,並補償員工之稅務損失後,無
償收回。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五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及相關營業績效未達標者,其之
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得向員工以每股10元價格收買;於既得期間獲配之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於公司處分股票股利後,並補償員工之稅務損失後,無償收回。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
工為限。
(2)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或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
會決議。員工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任一被授予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不得超過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
得獲配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
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更高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3年5月3日收盤價34.55元擬制估算可能費用化最大金額約為新臺幣7,365仟
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113年至118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387仟元、2,774
仟元、1,854仟元、687仟元、442仟元、221仟元,若以上述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共
約新臺幣0.21元。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
用化金額亦等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300,000股,佔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總股數之比率為
0.88%,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34,088,000股計算,暫估
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民國113年至118年分別為0.04元、0.08元、0.05元、0.02元、
0.01元及0.01元,對本公司基本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
響。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金額亦等
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依發行辦法規定。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交付信託保管方式辦理有關發行條件嗣後如因應
法令、主管機關之要求須增修前列相關條件內容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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