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福: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送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本公司提起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之民事起訴狀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0-17 17:37:5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調字第44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3年10月17日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通知書(113年10月14日發文),並檢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113年10月8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
民事起訴狀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確認民國113年8月21日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就臨時動
議第一案「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
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決議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張本公司113年10月25日
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所涉議案,是由股東於臨時動議時提案,並非
公司董事會提案,為免誤解,特予陳明。
(2)股東會之決議如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則就法律效果而言,是針對董事會之建議
,並無直接拘束董事會之效力。至今本公司亦尊重董事職權職務,實無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所述之情形。
(3)本公司感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維護本公司股東權益之舉,
也請務必關注黃立中等不當出售福興股權案,因此案才是損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最鉅,
而且福興案也是引起本次股東提案拒卻黃立中及其所提名獨立董事接觸本公司財務
業務資料之根源,期望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同樣嚴格審視
並提維護股東權益之對案,避免股東及市場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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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買中心, 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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