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查京華城容積率840%涉嫌圖利官員貪瀆的案件,聲請法院羈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後者目前已遭羈押禁見,柯文哲則獲北院裁定無保請回後,檢方不服提出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昨(4)日傍晚撤銷了原裁定,並將案件發回台北地院重審。針對此裁定,司法改革關懷協會理事長李震華今日表達強烈不滿,並批評高院法官在裁定中的法律見解存在嚴重違法及理由矛盾。
李震華指出,高院說被告是否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等話,顯然是以圖利罪只需要有「一般故意」為條件,也就是高院認為若是被告「多少知道或曾經因知道而懷疑過」就算有違法故意,這個見解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須有「明知的故意」不同,「明知」的故意,是必須要證明到被告有「明確的認知」到容積率增加「一定違法」的程度,不能只是認知到有可能違法的程度。他認為,高院法官竟然連這個法律基本見解也弄錯,實在令人訝異。
李震華分析,除了「明知」之外,還需有「故犯」的條件,照法條圖利罪的構成正因為不必證明金流或實際收賄,因此嚴格要求除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是「明知違法」外,還須證明被告有積極參與「要讓違法結果實現」的故犯行為。他認為,高等法院的見解偏離明知故犯的法定條件,依法,縱使被告「曾多少知道」容積率有爭議,或「曾有所懷疑是否違法」,但這樣的「知道程度」,仍然不足以構成明知,而得作為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條件。
「高院法官對圖利罪主觀故意的法律見解非常不妥,但在理由內又說「柯積極介入本案」,理由前後顯然矛盾。」李震華進一步指出,邏輯上既然有證據證明積極介入,就是清楚明白知道容積率有違法問題,卻又如上說對案件情節是否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前後理由矛盾,令人不解是否在賣什麼膏藥?
李震華表示,即使被告對容積率的問題存有認知及疑慮,這樣的認知也不足以成為羈押的理由。羈押除需證明明知之外,還必須基於其他間接證據,證明被告曾介入並推動有利於京華城的決策,方能符合羈押的要件。
李震華強調,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檢方能否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柯文哲「明知故犯」。雖然檢方近日補充了部分新的證詞,但是否足以推翻合理懷疑並達到羈押的法律標準,仍有待觀察。他表示,目前檢方已有「先畫靶心後射箭」的不當情況,除非有新的相當證據證明明知違法且有意實現違法,否則目前的證據仍不足以作為羈押的依據。
照片來源:李震華律師臉書及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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